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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终5858号

张双福、王恒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双福;王恒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5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福,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恒志,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上诉人之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双福因与被上诉人王恒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高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7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双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邮寄的地址是一审法院寄送判决书的地址,该一审判决书邮寄的回执显示判决已被张双福本人签收,我们邮寄地址也与张双福上诉状所书写的地址一致,与在一审期间提出书面管辖异议所书写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一致,与张双福本人身份证地址一致,与张双福在开庭笔录中陈述其住址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双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张双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维山

审判员  曹建民

审判员  张国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轶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