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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执57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申请张占龙、张金付、王彬、刘长付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张占龙;张金付;王彬;刘长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57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

负责人:王延博,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玮玮,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张占龙,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红旗满族乡红胜村。被执行人张金付,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红旗满族乡红胜村被执行人王彬,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西长红旗满族乡红胜村。被执行人刘长付,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红旗满族乡红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占龙、张金付、王彬、刘长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