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3663号
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1号万达广场C座907室。
法定代表人:庞允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加云,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曾现元,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胡发清,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曾凡玲,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胡发利,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刘中花,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彭自新,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春芝,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以(2019)鲁1321民初3663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加云、曾现元、胡发清、曾凡玲、胡发利、刘中花、彭自新、张春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中止情形现已消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