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2722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刘正刚,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乐市,电话:135XX****XX
被执行人:林水泉,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30XX****XX
被执行人:吴叔群,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51XX****XX。
被执行人:宋小林,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精河县,电话:139XX****XX。申请执行人刘正刚与被执行人林水泉、吴叔群、宋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吴叔群送达(2019)新2722执26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并谈话确定履行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52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05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林水泉、吴叔群、宋小林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并加入限制高消费。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精河县人民法院(2017)新2722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阿曼
审判员巴依仁·达拉
审判员乔龙巴特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