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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1执754号

蒲芹霞、冯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芹霞;冯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川1321执754号 被拘留人:冯小林,男,生于1969年1月2日,汉族,住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芹霞与被执行人冯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小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冯小林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