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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执754号

唐海军与宋新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3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85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宋某,女,1968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当事人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导致案件无法进行网络查控和流转,2019年5月22日,承办人就该案的具体情况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先撤回案件,待申请人查清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后再申请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牛 刚

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