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3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85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宋某,女,1968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当事人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导致案件无法进行网络查控和流转,2019年5月22日,承办人就该案的具体情况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先撤回案件,待申请人查清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后再申请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3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牛 刚
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