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2执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忠友,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伟,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忠友申请执行徐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伟未能主动履行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745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4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徐伟从舒青松处购买有位于光山县十里镇五里店村董冲(7)1幢(光山县房权证字第0**9374号)房产一处,此房产系徐伟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办理在舒青松名下位于光山县十里镇五里店村董冲(7)1幢(光山县房权证字第0**9374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徐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徐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续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良年
审判员 李灵胜
审判员 王骁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