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延娟,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王相洋,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利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相洋,经理。申请执行人卢谦与被执行人王相洋、威海市利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相洋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金海路3-1号1单元401室、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10-8号不动产两套及项下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利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后岛村1006-1号、1006-2号、1006-3号、1006-4号,泽库镇碧海路东、中琦冷藏厂北(权证号:2012-×**),泽库镇金海路北(权证号:2006-×**)不动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