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0执4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二庭。
被执行人:万成兵,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文盲,农民,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万成兵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万成兵逾期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0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于2019年1月2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先后向被执行人万成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万成兵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及辖区“四查”对被执行人万成兵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成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船舶、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万成兵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事实,有传统调查笔录、“总对总”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万成兵尚有债务罚金1000元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成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110执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桂林
审判员 朱丽华
审判员 赵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