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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3执1356号

周志光、张玉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志光;张玉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3执1356号申请人周志光,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玉枝,女,汉族,1962年6月6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执行周志光与张玉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14日、12月21日、2019年1月2日、3月5日、4月4日、6月1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申请人电话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豫02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延岭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