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603民初1990号
原告:黄正宽,男,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谢正凤,女,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德阳市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黄年平,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黄正宽、谢正凤与被告黄年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正宽、谢正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被告黄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正宽、谢正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生育两儿一女,大儿即本案被告黄年平,二儿现在服刑,女儿黄年碧。二原告因年老身体不好,常年吃药,没有收入来源,平时主要是女儿给二原告拿生活费及购买衣物等。被告在德清锻业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三千多,其有支付赡养费的能力,但被告却不支付赡养费,不尽赡养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黄年平辩称,扣除保险等答辩人拿到手上的工资只有两千多,因小孩结婚、房屋装修有债务,答辩人要先把债务还了才拿得出来钱,现在经济困难,同意每月支付100-200元。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黄正宽、谢正凤婚后育有3个子女,黄年平、黄年勇和黄年碧。现黄正宽、谢正凤年老多病,劳动能力下降,除每月领取农保100元外,仅靠种植庄稼生活。黄年平系德阳市德清锻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工,月工资约2800元,但多年未支付黄正宽、谢正凤赡养费。黄年勇因刑事犯罪,现在德阳监狱服刑,无法履行赡养义务。黄年碧虽无固定工作,但经常给黄正宽、谢正凤支付生活费,尽到了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年老多病,且劳动能力下降,仅靠领取农保费、种植庄稼已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黄年平、黄年勇、黄年碧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考虑到黄年勇现在服刑以及黄年碧对原告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客观实际,黄年平应当适当多付赡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黄年平从2018年7月起每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黄正宽、谢正凤赡养费6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寒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