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刑终257号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雅倩,女,1996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民权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雅倩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豫14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张雅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张雅倩伙同张玲(另案处理)以张雅倩同被害人张某订婚、结婚要彩礼等为由骗取张某现金6.6万元。后张雅倩伙同张玲以不给付高额彩礼就不结婚为借口推拖,也不退还收受的彩礼款,2018年3月29日,张某等对张雅倩等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之诉。2018年11月4日,张雅倩、张玲返还张某等现金3.3万元。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雅倩伙同张玲以张雅倩同被害人王某4订婚、结婚要彩礼等为由骗取王某4现金6.8万元。在与被害人王某4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张雅倩通过微信又骗取王某4现金1.29万元。后张雅倩伙同张玲以不给付高额彩礼就不结婚为借口推拖,也不退还收受的彩礼款,王某4等对张雅倩等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之诉。2018年3月2日,张雅倩、张玲返还王某4等现金4.7万元。2017年农历8月6日,被告人张雅倩伙同张玲以张雅倩同被害人高某2订婚要彩礼为由骗取高某2彩礼现金8.8万元。同年10月16日,张雅倩伙同张玲又以要结婚时的上、下车礼为由骗取高某2彩礼现金12万元及金首饰。同居期间,张雅倩常与高某2生气吵架,并多次与别人相亲。2018年5月26日,张雅倩与高某2经协商,张雅倩退还高某2现金2万元。案发后,张玲返还被害方现金20万元及金手镯一个,被害方对张雅倩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王某4、高某2的陈述、被告人张雅倩的供述、同案犯张玲的供述、证人张水生、冯某、王某1、吴某、高某1、王某2、曲某、郑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微信转账账单截图、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张雅倩伙同其母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与多位被害人订婚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能够退赔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张某、王某4的钱款未归还的部分,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张雅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被告人张雅倩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人民币3.3万元、王某4的人民币3.3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张雅倩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诈骗数额错误,与张某、王某4经过民事诉讼,钱款已经执行到位,其二人自愿放弃剩下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原判量刑重。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张雅倩亲属自愿代张雅倩退出违法所得6.5万元,并缴纳罚金2万元,其余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再次核实无误。关于原审认定张雅倩犯罪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张雅倩采用订婚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犯罪性质不因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而改变,也不因被害人放弃追索的数额就不认定为诈骗数额。原审认定的诈骗数额是正确的。其中,案发前已退赔王某44.7万元、高某22万元不计入犯罪数额,在本案立案侦查后,诈骗的钱款均应计入犯罪数额,案发后退赔张某3.3万元、高某220万元及金手镯,是对其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此,张雅倩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鉴于上诉人张雅倩亲属自愿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张雅倩认罪悔罪,经民权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张雅倩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原审量刑偏重。张雅倩亲属退出了违法所得,不再予以追缴,应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张某、王某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张雅倩犯诈骗罪;
二、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和被告人张雅倩骗取被害人张少举的3.3万元、王景兴的3.3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上诉人张雅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退赔款项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张少举、王景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李远魁
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季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