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2执9415号 申请执行人贾支锋,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白兵,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81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兵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贾支锋于2019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标的额26000元,执行费290元,诉讼费975元,保全费920元。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贾支锋与被执行人白兵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终结(2017)冀0281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