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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执9415号

贾支锋与白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兵;贾支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2执9415号 申请执行人贾支锋,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白兵,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81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兵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贾支锋于2019年5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标的额26000元,执行费290元,诉讼费975元,保全费920元。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贾支锋与被执行人白兵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终结(2017)冀0281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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