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3执38号申请人王玉明,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住扶沟县。被执行人韩鹏飞,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玉明与韩鹏飞劳务合同纠纷(2019)豫022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韩鹏飞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17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9年1月11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的车辆;3、2019年3月到被执行人所在小区,未找到被执行人。4、2019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2019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止;7、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罚款决定书8、2019年6月24日,与申请人电话约谈,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享有的权力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诉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豫022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韩鹏飞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韩鹏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亚男
审判员 刘亚辉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超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