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1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恽树斌,男,1990年6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候审。被告人田传洋,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于天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候审。被告人权文浩,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候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恽树斌、田传洋、权文浩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亚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恽树斌、田传洋、权文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恽树斌在天津市津南区某号楼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发生争执,后为报复泄愤电话纠集田传洋、权文浩帮忙参与斗殴。被告人田传洋、权文浩乘车至案发现场后伙同被告人恽树斌对被害人韩某施以拳脚殴打,造成韩某身体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左腕部手术致瘢痕,均构成轻微伤;右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左尺骨茎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恽树斌、田传洋、权文浩先后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证言,证人董某1、董某2、田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自首及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恽树斌、田传洋、权文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视与被害人赔偿谅解情况可酌情适用缓刑。被告人恽树斌、田传洋、权文浩亦未发表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恽树斌聚集多人殴打他人,被告人田传洋、权文浩受人纠集参与斗殴,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恽树斌、田传洋、权文浩主动归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恽树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传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权文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家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