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882执126号原告张晓红,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姜凤波,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魏静,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姜楠,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红与被执行人姜凤波、魏静、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凤波、魏静、姜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辽088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董佳才执行员 吕洪波执行员 孙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