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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81民初2807号

盛娜与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娜;李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81民初2807号

原告:盛娜,女,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胜利,男,汉族,1977年7月7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盛娜与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胜利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480元(按照银行同期利率6%,并从2017年12月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更改诉状内容:由于笔误,诉状中2017年11月改为2016年11月。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被告给我打电话,说因经营需要用款向我借钱,我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共借给被告8万元整,后来被告于2018年7月4日给我补借条(附借条),我因为需要用钱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为此,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李胜利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盛娜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二:借条原件1张、银行转账明细2张、微信截图1张,证明截止2018年7月4日算账,被告李胜利共向原告借款8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

被告李胜利虽未质证,

本院认为该二份证据部分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盛娜与被告李胜利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应予确认有证明效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盛娜、被告李胜利系朋友关系,被告李胜利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盛娜借款8万元,其中2016年11月3日,原告盛娜通过两笔微信转账给被告5万元,剩余3万元原告陆续交付给被告李胜利的现金。被告李胜利于2018年7月4日向原告盛娜出具借条一张:今收到盛娜8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盛娜与被告李胜利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效,被告李胜利是否应当偿还原告盛娜8万元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盛娜于2016年11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李胜利转账50000元及陆续借给被告李胜利现金30000元后,被告李胜利收到此款项后,向原告盛娜出具借条,证明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已经收到80000元,双方的的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原告盛娜与被告李胜利间借贷是双方意思真实,由被告李胜利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盛娜要求被告李胜利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胜利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盛娜现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盛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李胜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