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29民初27号 原告格桑旦巴,男,藏族,1989年12月31日,住址西藏隆子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熊山溪,男,汉族,1995年8月15日生,现住西藏隆子县,身份证号×××。 原告格桑旦巴诉被告熊山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格桑旦巴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桑旦巴与被告熊山溪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桑旦巴撤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格桑旦巴负担。
审 判 长 加 措
审 判 员 扎西顿珠
审 判 员 闫 正 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次旺让珠
书 记 员 米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