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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21执258号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杜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婷婷,女性,1989年3月5日出生,现住下落不明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张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总对总网络查控;2,车管所,房产等部门实地查询;3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和收益型保险查询;4证券部门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21执2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雪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赵丽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智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