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9220号
原告:黄学辉,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蕊,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康,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在榕,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黄学辉与被告刘在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学辉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45元,由原告黄学辉负担。
审判员 黄昌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倩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