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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21执42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铁中汽柴修理部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铁中汽柴修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铁中汽柴修理部。 被执行人,刘辉,男性,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阜蒙县。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铁中汽柴修理部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铁中汽柴修理部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总队总查控;2、车管所、房产等部门实地查询;3、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和收益型保险查询;4、证券部门的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铁中汽柴修理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铁中汽柴修理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晓东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