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4819号之一
原告:何萍,女,汉族,1952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冯涛,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商城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03247133。
法定代表人:冯涛。
被告: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2000023465。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
被告:高新忠(曾用名高新中),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何萍与被告冯涛、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萍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