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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4819号之一

何萍与冯涛、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萍;冯涛;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新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4819号之一

原告:何萍,女,汉族,1952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冯涛,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商城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03247133。

法定代表人:冯涛。

被告: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2000023465。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

被告:高新忠(曾用名高新中),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何萍与被告冯涛、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萍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