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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2执631号之二

宜章县信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周家万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家万;侯荣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执6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效。

被执行人:周家万,男。

被执行人:侯荣秀,女。 申请执行人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家万、侯荣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湘102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2018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家万、侯荣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8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周家万、侯荣秀名下登记有湘LZG6**号小汽车一辆,因本院未能扣押该辆车,在本案中本院对该辆小汽车客观上处置不能。2018年10月11日向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家万、侯荣秀购买了郴州市青年大道南侧汇龙万宝国际城D4#栋1201号的房产,合同编号201400611201,该房产本院已预查封,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属尚未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家万、侯荣秀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宜章信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2037.1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2037.1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亚     军

审判员 封     加     军

审判员 魏     益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淑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