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洪,男性,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蔡小勇,男性,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张小群,女性,1981年1月7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陈尚华,男性,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洪与被执行人蔡小勇、张小群、陈尚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