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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陈银凤与被执行人苟小阳、邵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银凤;苟小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陈银凤,女性,1971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苟小阳,男性,1973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仁。 邵丽,女性,1974年11月13日出生,四川阆中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银凤与被执行人苟小阳、邵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丽非苟小阳之妻,非案件适格当事人,权利义务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伊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