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陈银凤,女性,1971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苟小阳,男性,1973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仁。 邵丽,女性,1974年11月13日出生,四川阆中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银凤与被执行人苟小阳、邵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丽非苟小阳之妻,非案件适格当事人,权利义务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伊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