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3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何国东,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被申请执行人柳兴文,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生,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被申请执行人付来仙,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国东与被执行人柳兴文、付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国东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865.00元(已预交),执行费5567.00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存款、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柳兴文有房屋1套(房屋在我院(2019)云0302执599号案件拍卖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兴文、付来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涉刑事案件被羁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17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吴学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晋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