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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0991号之一

徐亚飞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华;徐亚飞;马奔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0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华,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徐亚飞,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马奔利,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周华与被告徐亚飞、被告马奔利、第三人北京金诚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7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亚飞、马奔利给付钱款122.086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亚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马奔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奔利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马奔利名下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西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经查该房产设有一般抵押登记,担保主债权金额为1200万元,抵押权人夏冰,执行过程中本院无法与夏冰取得联系。本院已将查封房屋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查封房屋抵押担保金额过大,如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属于无益拍卖,因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不要求对该房屋予以处置。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7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书 记 员 李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