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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异212号

罗小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保生美容美甲店、沈廷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罗小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保生美容美甲店;沈廷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异212号

申请人:罗小莉,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保生美容美甲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沈廷洪。

被

申请人:沈廷洪,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莉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保生美容美甲店【案号(2020粤01**执4272号】一案中,申请人罗小莉向本院申请追加沈廷洪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后又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罗小莉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罗小莉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白一帆

人民陪审员  江燕芬

人民陪审员  卢银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诗琪 孙诗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