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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恢124号之一

田敏、刘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敏;刘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恢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敏,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刘娟,别名刘松娟,女,192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商梁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娟银行存款13万元。2019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9)豫1402民监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02执124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