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恢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敏,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刘娟,别名刘松娟,女,192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商梁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娟银行存款13万元。2019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9)豫1402民监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02执124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