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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514-1号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洋;张立;陈彦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51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法定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张立,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陈彦君,女,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洋、张立、陈彦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洋、张立、陈彦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02执5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洋、张立、陈彦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