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东峰,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吉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003228164911。
法定代表人:纪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纪沉,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2018)皖1602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吉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纪沉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程东峰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向工商、证券、银行、车管、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心正
审 判 员 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田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广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