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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执恢321号

孔庆文、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庆文;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恢321号

申请人:孔庆文,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夏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80544446F。

法定代表人:方向收(411081196703316654),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孔庆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7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松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