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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22执229号

黄迎春、潘县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荔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迎春;潘县堂;潘家胜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22执229号 申请人黄迎春,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执行人潘县堂,男,1992年3月24日生,水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执行人潘家胜,男,1971年1月8日生,水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在执行(2019)黔2722执229号纠纷一案中,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车辆、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 3、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名下的不动产(房屋)登记的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调查了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在保险公司投保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或投资保险的信息; 5、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调查了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6、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到被××人××、××县××户籍地××波县××村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有财产; 7、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因潘家胜、潘县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19年5月5日本院对潘家胜采取拘留措施、通过公安临控查找被执行人潘县堂的下落,暂无回复; 9、被执行人潘家胜、潘县堂尚欠黄迎春欠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894元、承担执行费890元;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朝居

审判员  全修燕

审判员  何翠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