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7805252B。
负责人:丁文俊,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中杰,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程起盈,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江中杰、程起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82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河支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中杰、程起盈给付本息122410元及其后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中杰、程起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7日、4月29日、6月1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保险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江中杰、程起盈的财产信息,经查,上述被执行人仅有极其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中杰、程起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高消费。 4、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江中杰银行存款13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514.15元。 5、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河支行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中杰、程起盈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河支行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