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桂0108民初3375号之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桂0108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判决书第6页第三段中的“按年利率16%上浮30%”更正为“按年利率12%”;
二、将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案件受理费34993元,由原告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8元,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4615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49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993元,由原告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8元,被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9615元。”
审 判 长 林尧均
人民陪审员 陈柳杉
人民陪审员 韦子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小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