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4809号原告刘定满,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钟禄林,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百灵,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华,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牌县,委托代理人李明珍,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定满诉被告李明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百灵、被告李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317,62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67,628元。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经过:依据(2018)粤0306刑初3474号被告李明华故意伤害罪一案审理查明:被告李明华系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红星村红日路3号楼的二手房东,后被告将该栋楼转租给原告刘定满用于出租。2017年9月14日17时许,原、被告双方因房租问题在该栋楼301房发生争执,被告李明华先动手拍打桌面,原告刘定满顺手用茶杯砸向被告李明华,双方后互相扭打,均受到一定程度损失。
二、原告伤残鉴定情况: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右眼损伤为捌级伤残。
三、户籍身份情况:原告为农村户籍,但原告提交2018年5月23日向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所申请查询的《内地居民信息采集表》显示,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入住深圳。
四、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院已查明的事实,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分别为:1、残疾赔偿金317,628元。原告以出租光明新区房屋为收入,其虽为农村户籍,但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深圳,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按原告诉请,依据2017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为317,628元(52,938元/年×20年×0.3)。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互扭打,双方均在一定程度损失,根据原、被告过错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李明华对原告的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22,339.6元(317,628元×7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30,000元×70%)。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定满残疾赔偿金222,339.6元;
二、被告李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定满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定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7元,由原告刘定满承担1,152元,被告李明华承担2,2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嘉怡(兼)
书记员 张 美 乔附本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