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3民初786号
原告:白秀兰,女,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李桂均,女,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白秀兰与被告李桂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秀兰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秀兰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秀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小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