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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23民初786号

白秀兰与李桂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秀兰;李桂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3民初786号

原告:白秀兰,女,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李桂均,女,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白秀兰与被告李桂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秀兰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秀兰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秀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小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