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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执6613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彭凤全彭凤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彭凤满;彭凤全;重庆传百蔬菜种植场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3执66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地址重庆市渝**。负责人李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凤满,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被执行人彭凤全,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被执行人重庆传百蔬菜种植场,住所地重庆市巴**。投资人彭凤满。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执行彭凤满、彭凤全、重庆传百蔬菜种植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2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经本院网络及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汝海涛

审 判 员  江才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国平

书 记 员  冉雨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