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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6执异27号

邯郸市第十瓷厂、翟世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第十瓷厂;翟世忠;任新堂;周靖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6执异27号 异议人:邯郸市第十瓷厂,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彭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武海,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翟世忠,男,1957年4月6日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任新堂,男,1963年1月20日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周靖武,男,汉族,1961年7月7日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十瓷厂,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彭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武海,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翟世忠与任新堂、周靖武、邯郸市第十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0日以(2018)冀0406执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邯郸市第十瓷厂价值4787692元的财产,在查封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十瓷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翟世忠与任新堂、周靖武、邯郸市第十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冀0406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新堂偿还翟世忠借款328万元及相应利息。周靖武、邯郸市第十瓷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任新堂、周靖武、邯郸市第十瓷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翟世忠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十瓷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745300元住所地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彭新路18号.2010年11月19日邯郸市峰峰矿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听取了邯郸市峰峰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邯郸市第十瓷厂退城近郊职工安置等问题的汇报.2011年11月11日,邯郸市第十瓷厂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届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企业自筹资金购买商业房解决职工再就业方案》,决定企业自筹资金采取企业投入70%,民间资本投入30%的股份制形式组建邯郸市峰峰善元商贸有限公司,在市区市场黄金地段购买商业房进行投资活动,所得收益用于职工,是企业退城进郊工作内容的补充。即可安置职工就业,解决职工生活问题,又可拿出收益资金解决在岗内退职工生活费,对缓解企职矛盾,维护企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2012年6月30日,邯郸市第十瓷厂与邯郸市峰峰乾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邯郸市第十瓷厂购买邯郸市峰峰乾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整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381.07平方米,每平方米7300元,合款1008.1811万元,中央空调安装费24.8592万元。双方还对价款支付方式,产权办理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7月28日,邯郸市第十瓷厂还与邯郸市峰峰乾唐房贷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其该地址21层6号、7号房屋,价款为29万元和31万元,用于邯郸市第十瓷厂办公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2017)冀0406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邯郸第十瓷厂对任新堂的328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中本院对邯郸市第十瓷厂购买的房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该房产虽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但确实是以邯郸市第十瓷厂名义购买,未显示有共有购买人。本院在该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向该房产开发单位邯郸市峰峰乾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邯郸市第十瓷厂称该房产存在共有人,在未析产前不能查封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邯郸市第十瓷厂称上述房产购买目的在于对外出租收益用于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

本院认为,对该房产的查封并未影响其对外出租,其处分或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基本生活等费用问题系执行程序中财产分配问题,如对收益分配有异议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但不影响本院的查封行为。综上,邯郸市第十瓷厂要求本院撤销对其房产的查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第十瓷厂的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邱岳成

审判员  任红光

审判员  张军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沛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