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2791号
申请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巩义市**政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100531237X9。
法定代表人:侯松。
被执行人:巩义市城区鑫蒙洋火锅店,住,住巩义市市区新兴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牛亚普。本院在执行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巩义市城区鑫蒙洋火锅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行审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城区鑫蒙洋火锅店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