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胜利,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陈州(特别授权)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区C-8号,组织机构代码:L46250235。 法定代表人吴明强。 被执行人吴明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丁胜利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吴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1359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0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明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丁胜利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65万元,合计26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
一、被执行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吴明强名下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吴明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明强在其户籍所在地即重庆市××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明强名下登记车牌号分别为浙C×××××及浙C×××××汽车,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06月23日止)并予以布控。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六、被执行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七、根据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昌达鞋业有限公司、吴明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群
审 判 员 吴国豪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韩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