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88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常浩被执行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310国道。
法定代表人:张长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辽088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董佳才执行员 吕洪波执行员 孙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