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424执756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继文,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唐忠诚,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张钰昌,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祁阳县。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盗窃罪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刑初195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为59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人 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仍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信息,本院扣划其名下存款2351元。截至2019年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35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综上,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冯峰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长林少辉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臣
书记员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