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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4执756号之一

张继文、唐忠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424执756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继文,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唐忠诚,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张钰昌,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祁阳县。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盗窃罪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刑初195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为59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人 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仍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信息,本院扣划其名下存款2351元。截至2019年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35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综上,被执行人张继文、唐忠诚、张钰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冯峰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长林少辉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臣

书记员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