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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恢58号

余秀英、颜玉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4-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余秀英;颜玉英;何海波;何海芳;何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9)鄂092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余秀英,女,193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颜玉英,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何海波,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何海芳,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何南,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余秀英、颜玉英、何海波、何海芳与何南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电话、短信约谈申请人何海波,申请人何海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