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9)鄂092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余秀英,女,193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颜玉英,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何海波,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何海芳,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何南,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余秀英、颜玉英、何海波、何海芳与何南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电话、短信约谈申请人何海波,申请人何海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