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24民初1002号
原告:张健,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
被告:邵佳旭(曾用名邵家旭),男,200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
原告张建与被告邵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原告张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健承担。
审判员 邹永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