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3民初4031号
原告:程香银,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孙伍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何忠苏,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程香银与被告孙伍奎、何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友兰
人民陪审员 陶 彤
人民陪审员 杨东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 庆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