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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民初4031号

程香银与孙伍奎、何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香银;孙伍奎;何忠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3民初4031号

原告:程香银,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孙伍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何忠苏,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程香银与被告孙伍奎、何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友兰

人民陪审员  陶 彤

人民陪审员  杨东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 庆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