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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2执829号

柳贵臣与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贵臣;王宝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柳贵臣,男,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王宝玉,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柳贵臣与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兴福

审判员  宫庆峰

审判员  章万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兆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