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文昌东街。
负责人:王晋芳,任行长。
被执行人:樊胖胖,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樊胖胖信用卡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晋0502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协议如下:
一、被告樊胖胖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265697.47元。具体偿还方式为:2017年7月15日前归还原告29500元,2017年8月15日前归还原告29500元,2017年9月15日前归还原告29500元,2017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29500元,2017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29500元,2017年12月15日前归还原告29500元,2018年1月15日前归还原告29500元,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原告29500元,2019年3月15日前归还原告剩余29697.47元。
二、其他双方互不纠缠。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予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登记不动产。经本院线上线下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樊胖胖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随后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提供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晋0502执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峰
人民陪审员 吴盼盼
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