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罗卫,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栋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卫与被执行人陈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卫依照(2018)内25民特2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512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陈栋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本案现尚有51200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