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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01执异64号

异议人丁声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声文;夏斌;徐尔俊;郭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301执异6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丁声文,男,1963年6月4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夏斌,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徐尔俊,男,1963年8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郭梅,女,1969年2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执行夏斌与徐尔俊、郭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丁声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声文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或暂停被异议人申请执行的兴义市商业用房的执行和移交。事实及理由:被执行人徐尔俊及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贵州昌宏投资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接受委托投资人数近400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6年8月29日在兴义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备案,并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后处非办向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去函,建议人民法院对起诉徐尔俊及贵州昌宏投资有限公司债务纠纷类案件谨慎立案,对已立案件在执行中谨慎处置。法院对异议人及其他债权人的诉讼案件不再受理,对部分债权人的上述请求予以驳回。债权委员会将贵州昌宏投资有限公司的商业门面作为集中地开会,若该商业门面被执行移交,债权委员会将无办公场所,现移交执行,对法院不受理立案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债权人不公,同时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

本院查明,徐尔俊、郭梅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其中夏斌与徐尔俊、郭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南九鼎典当公司与徐尔俊、郭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均已执行完毕,其他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另查明,因徐尔俊、郭梅未按期履行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义民初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义务,夏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黔义执字第015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徐尔俊、郭梅所有的位于兴义市的商业用房二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再查明,2017年11月20日,本院将上述被查封的二套房屋通过淘宝网公开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2017年12月10日,再次通过淘宝网公开进行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2018年2月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后仍流拍。2019年1月2日,以徐尔俊、郭梅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个申请执行人中除了夏斌、卢树明外均不接受以物抵债,夏斌、卢树明以竞价方式决定以物抵债承受人(经两位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同意准许),后夏斌自愿以变卖底价1076300元接受1-25号房屋抵偿其债务(以物抵债后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作出(2018)黔2301执恢5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1-25号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夏斌抵偿其债务。该裁定书于2019年1月2日送达至申请执行人夏斌。

本院认为,在执行争议的1-25号房屋过程中,整个司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均符合法定程序,并未对异议人丁声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至于其提出的徐尔俊案件债权委员会将争议房屋作为集中地开会,执行该房屋债权委员会将无办公场所的问题,并不属于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且依法执行并未损害他人利益,故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丁声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丁声文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再官

审 判 员 侯 斌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环

书 记 员 张婷婷